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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常人的法律对迫害大法者进行刑事起诉 |
【明慧网2004年4月23日】中国大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案件有的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之后再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这种案件占大多数;有的属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法院起诉。如果大陆邪恶势力中的某些机关或者人员迫害大法弟子已经构成了犯罪,大法弟子本人或者近亲属或者其他的大法弟子完全可以利用常人中的法律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 受到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受到侮辱的以侮辱罪起诉,被捏造事实恶意中伤的以诽谤罪起诉,被非法劳教期间财物受到强制保管但解教时保管人却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起诉,财物被强行抢走的以抢劫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受理时向法院起诉),非法强行撬门破锁入屋的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起诉,受到非法关押的以非法拘禁罪起诉(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用暴力等方法强迫大法弟子提供证词的以暴力取证罪起诉(这种案件一般是先向检察院报案;由于大法弟子没有犯罪,因此我们一般不要用刑讯逼供罪起诉——刑讯逼供罪是针对犯罪者的,暴力取证罪是针对证人和其他人的)。 同时,更为关键的是我们可以借用这一途径揭露邪恶、讲清真象。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 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自诉案件又可以称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依据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包括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下面做一些具体介绍: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这是指中国大陆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只有在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诉之后,法院才对案件进行审判。根据中国大陆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5种: 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案、诽谤案, 这5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中国大陆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必须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被害人还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实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一共有8项,具体是指下列案件: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察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所以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但由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人才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这类案件的范围是很广的,既包括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侦查或撤销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例如,当场打人导致被打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本来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被害人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迫害的案件,检察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检察院没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自诉案件的提起 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起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起诉的,他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是自诉人身份,“代为起诉”的近亲属是代理人。 自诉人起诉,以书面形式进行,向法院递交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副本的内容同起诉状正本一致)。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口头起诉。 三.刑事自诉状的格式(借用常人的格式,谨供大法弟子参考):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 份)(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示例: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三,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教师,家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街第1234号。 证据和证人: 此致 自诉人:张 三 (附:本诉状副本1 份) |
成文:2004年04月22日 发稿:2004年04月23日 更新:2004年08月13日 09:2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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