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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裕华被警察劫持一月 家人诉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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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明慧通讯员深圳报导)深圳市法轮功学员梁裕华于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去朋友住所时,被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的所谓国保人员绑架,后强行抄家,劫走私人物品一大批,并以莫须有的“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其刑事拘留,现被非法关押在福田看守所。

    梁裕华家人表示,梁裕华炼法轮功,很遵纪守法,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犯罪行为或犯罪意向,公安随便对他绑架、关押,并恣意扣上“莫须有”的罪名,企图将他定罪判刑,是公然违反《宪法》,执法犯法。

    下面是梁裕华家人的申诉:

    关于不服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对梁裕华非法拘留的申诉

    福田区检察院:

    我是梁裕华的胞妹。由于梁裕华于七月十四日去朋友住所时被公安抓捕,后强行抄家,并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为由将其刑事拘留,我认为公安此举是非法的。走访了有关派出所和福田公安分局信访办及福田区检察院后,被告知如有异议或冤情可向检察院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因此我向贵院提交此申诉书。

    申诉内容如下:

    一、拘留通知书上所涉嫌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是不成立的。

    1、所谓“利用邪教组织……”不成立

    我虽然没有炼法轮功,但对法轮功也有一定的了解。据我所知,法轮功既不是宗教也不是什么组织。因为梁裕华从未去过什么寺庙、教堂等宗教场所,也没有宣誓或登记入册参加什么组织,何来什么“教”,什么“组织”?至于说“邪”,从电视上大家都知道法轮功讲的是“真、善、忍”,炼法轮功的人信奉“不杀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那么请问:他们“邪”在哪里呢?若“真、善、忍”是“邪”,那是不是与“真、善、忍”相反的“假、恶、斗”才是不邪的呢?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文提及“法轮功是×教”,包括一九九九年十月在镇压法轮功三个多月后才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院配套出台的几个文件都没有提到法轮功是“邪教”,说明法轮功与邪教毫无关系。那么警方说梁裕华涉嫌“利用邪教组织……”又从何谈起呢?

    2、所谓“……破坏法律实施”不成立

    从主观上说,梁裕华根本没有任何打算或行为破坏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从客观上看,梁裕华从来没有使任何一条法律的实施遭到破坏。由此看来,此涉嫌完全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无中生有。

    3、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违宪的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无论信仰什么都不违法。可是《刑法》第300条却加进“邪教”一词以限制信仰自由。有律师说:“‘邪教’一词来源于宗教,属宗教用语。而非法律术语。法律无权涉入精神信仰领域,而只能针对犯罪行为本身。”还有律师说:“刑法第300条里有这么一句话,叫‘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从纯法律角度来讲,“邪教”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法律没法判断‘邪教’,就是说,你判断一个宗教是邪教,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就是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第300条本身就是违宪的。”

    二、对梁裕华的绑架、抄家和拘留均属非法的。

    我在走访上述单位时,陈述了梁裕华被非法绑架、拘留的事实。有接访人向我解释说:只要公安的行为是符合程序的,又有“拘留通知书”,就不是非法。

    虽然公安对梁裕华抄家有“搜查令”,将其拘留有“拘留通知书”。可是,在行为过程中仅仅符合了法律操作程序就是合法的了么?回答当然是:否。也就是说,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是非法,符合法律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条文的行为也是非法。所以说,公安对梁裕华所做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1、非法绑架

    梁裕华是在朋友住所被公安绑架的。他的朋友并没有向公安报案及指证他正在进行某项破坏活动或企图破坏什么法律的实施,公安却无缘无故闯进去,连他的朋友一起抓走。其实公安并非因梁裕华有什么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或意向,而是预先安排好的抓捕。据公安说,他当时提了两大袋法轮功资料去那里。问题在于:去朋友住所和提了两袋东西伤害了谁,触犯了哪条法律法规,作了什么案,有什么犯罪行为或犯罪意向?完全没有,那么公安随便抓人就已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至于说法轮功资料,那是受《宪法》保护的,不是违法犯罪的东西。《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对于一个法轮功信徒来讲,法轮功被无端的打成“邪教”,自己就成了“邪教分子”,这顶脏帽子谁能接受?在自己的信仰遭到强行剥夺和暴力镇压,且所有媒体被强权的“一言堂”所垄断,没有地方说话的情况下,我认为,梁裕华只不过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资金、自己的劳动,自己的方式,把法轮功的遭遇和被迫害的事实告诉别人,也是在为自己正名,这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也构不成违法犯罪。相信你们都清楚,一个被冤枉了的人,无论用口头的、书面的或是媒体的等任何方式向别人伸冤都是合法的。相反,对梁裕华进行压制和打击,剥夺其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剥夺了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是违宪的。

    公安对梁裕华的绑架,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

    2、非法搜身、抄家及没收个人财产

    绑架之后紧接着是搜身、抄家,搜走了梁裕华的身份证、手机,连钥匙都想拿走(后被其妻制止);抄走了梁裕华夫妻合用的电脑,以及打印机、刻录机、纸、光碟(包括空白的纸和光碟)等私人用品一大批。这些普普通通的用品,在当今社会,多少家庭拥有,都已经不足为奇。可公安却不由分说,把它们都当作“作案工具”一律没收。上面我已经陈述了,法轮功不是“邪教”,梁裕华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没有伤害任何人,没有任何作案行为和动机,无论梁裕华利用那些机器和材料来制作什么资料,也没有超出《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范围。他不仅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所以被没收的物品就不能称其为是“作案工具”。

    公安对梁裕华的搜身、抄家和没收个人财产,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

    3、非法拘留

    公安在带走梁裕华后次日出了一张“拘留通知书”,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将其处以刑事拘留。

    公安在梁裕华没有任何犯罪行为和动机,没有伤害任何人或事或物的情况下拘捕了他,已构成违法,本应立即释放他。然而公安一错再错,以根本不存在的“莫须有”的罪名对其涉嫌并刑事拘留,这不仅违反《宪法》,侵犯人权,同时也违反了《刑法》第三条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

    综上所述,公安对梁裕华的涉嫌是毫无法律依据也毫无事实根据的。众所周知,在一个公民根本就没有任何作案动机和作案行为的情况下,随心所欲的将其绑架、抄家、拘留,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而且,越是在符合程序的外表下公然违反《宪法》侵犯人权,那就是“诽谤”、“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你们是执法的,相信你们比谁都明白这一点。

    以上是我关于不服深圳福田区公安分局对梁裕华非法拘留的申诉。我没有无理取闹,只是站在法律至上的基点上摆事实讲道理,我希望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我相信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诚望福田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能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弱者,善解此案,尽快促成释放梁裕华,你们自己及你们的家人都会因你们的善举而得福报,人民也会为你们的秉公执法而倍增安全感。

    梁裕华的胞妹
    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成文:2009年08月15日  发稿:2009年08月16日  更新:2009年08月16日 0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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