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Banner
关于法轮功 修炼园地 大陆法会 社会支持 时事评论 海外消息 大陆消息 明慧期刊 技术参考 天人之际 
  • 按日浏览  
  • 订阅明慧  
  • 网站地图  
  • 下载中心  
  •  
     
  • 美国作家谈“四·二五”事件(图)
  • 人在做,天在看
  • 国际知名画家:神韵是六十年来最好的表演(图/音)
  • 香港与中国大陆的“阴阳界”
  • 华邮社论:对抗议反应过度 王文怡不应被关
  • 外界评论:仅有黄伟夫妇的释放是不够的
  • 悉尼九评研讨会精彩问答辑
  • 参考资料:为法轮功辩
  • 参考资料:抹黑法轮功是中共本性使然(下)
  • 参考资料:中国经济发展漫谈
  • 一个执法官的思考
  • 说说「海外官司」对中共高官的威慑力
  • 对法轮功人员的各种法律处罚都是非法处罚
  • 外界评论:为了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
  • 参考资料:海外亲共媒体受中共领馆指挥
  •  
    首页 > 时事评论 > 外界评论 【字号】大 中 小

    六律师:法院不应当成为法官撒野的地方
    —— 对合江县法院院长等人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举报信


     
      打印版本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举报人的要求:
    1、要求追究院长王宏、副院长袁海良、执行庭庭长唐显荣、审判长张可等违法渎职责任;
    2、要求二位院长、执行庭长、审判长张可向六位辩护人道歉;
    3、要求确认五月十九日开庭是违法无效;
    4、要求重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魏凤鸣等六位法轮功学员。辩护人唐吉田、刘巍、温海波、李苏滨、李静林、董前勇等六名律师按时赶到法院参加庭审。但却受到了该院撒野般的阻扰,法院设制二道关口,使六位辩护人无法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第一道关是在法院的大门口。一、七、八名法警严把半米宽的大门口进行身份审查,要求律师出示出庭通知书,否则不让进入,几经交涉,勉强进入了大门口。(事实上该院根本没有把开庭通知书送到辩护人的手中。)同进将以公民身份出庭的李苏滨律师赶出法院,因为张可审判长不允许其出庭,原因是辩护人已经够多了。二、本来是依法公开审理的案子,却把旁听人员统统阻挡在门外,不允许进入法院半步,这违背了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同时法院安排人员对阻挡在大门外要求旁听的人员进行秘密摄像。法院摄像只是在庭审中进行,可该院却对着门外要求旁听人员进行摄像,完全违背了常规,若是此录像为非法所用,该院就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第二道关是在法庭门口。一、又一次要求律师出示出庭通知书,否则阻止进入法庭,辩护人向其说明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但对辩护人的呼喊法警根本不听,也不向在身后门内的审判长通报。他们不遵守法律,遵守的是院领导的违法指示;二、要求律师配合该院自己设制的安检,不但要过安检门,还要搜包、搜身、将身上所有的金属物质全部摘除,交给法警保管,但一些特殊的便衣人可以不通过安检自由出入法庭。在该院,律师的待遇已经和犯罪嫌疑的待遇等同。这些违法的歧视待遇,最终导致辩护律师无法出庭依法履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此条款明确告知司法警察,对律师出庭履行职务,只能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不得对律师的人身和对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而包括合江县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数十名法官和司法警察,公然破坏了法律的实施,肆意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且以院长王宏、袁海良、执行庭长黄显荣等法官对待律师的态度非常霸道,无理可讲。

    合江县法院院长等人的非法行为,不仅是对辩护人的公然歧视,也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蔑视。虽然是合江县法院审理被告人破坏法律的实施,可该院的上述掌握国家审判权力的人员却公然挑战、破坏法律的实施,其行为不但是对被告人的侵犯、更是对法制的破坏、社会影响非常的恶劣。鉴于合江县法院院长王宏、副院长袁海良、执行庭长黄显荣、审判长张可等在本案中进行违法操作,不公开审理本案,阻挡律师依法出庭进行辩护,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院长王宏和袁海良、执行庭长黄显荣、审判长张可等的违法渎职行为,给律师一个合法的交待及被告人一个合法的补偿。

    此致

    举报人:
    唐吉田,电话:13161302848
    刘 巍,电话:15901371049
    温海波,电话:13811778770
    李苏滨,电话:15811200660
    李静林,电话:13693283418
    董前勇,电话:13366373454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单位:合江县委、纪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检察院;
    泸州市委、纪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检察院;
    四川省委、纪委、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检察院;
    合江县、泸州市、四川省各级法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6/17/108365.html)

    发稿:2009年05月31日  更新:2009年05月30日 23:19:22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
      推荐给朋友
      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章:
    • 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二)  2009年05月31日
    • 十年迫害完全是非法的(一)  2009年05月29日
    • 大陆律师评中共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  2009年03月10日
    • 无罪辩护 振聋发聩  2008年12月13日
    • 从一次在美国做陪审员的经历说起  2008年12月12日
    • 李和平律师:迫害法轮功是滥用公权力的犯罪行为  2008年12月11日
    • 宣判荒唐命案 中共以法律的名义诬陷  2008年11月28日
    • 是谁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2008年09月30日
    • 今天有幸为法轮功信仰者做辩护  2008年08月30日
    • 法律知识问答录  2008年07月03日
      
    正法度人不取费用。欢迎参加世界各地的自发集体炼功活动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