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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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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现今,中共治下的中国大陆荒唐事可谓越来越多,而且很多都发生在国家稳定赖以存在的法律界,诸如“俯卧撑”、“躲猫猫”之类的荒诞剧不停的更换着版本上映,所谓的法律已经沦为不折不扣的“皇帝新装”。尤其是在迫害法轮功的十年中,在中共邪党的胁迫下,公检法无一例外的成了爪牙与帮凶,干尽了执法犯法的勾当。随着民众的觉醒,正义律师也在不断涌现,他们一方面义正词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另一方面,他们据理力争,把那些可怜可悲的警官、法官送上了被告席。震慑邪恶的同时,也在红朝末世的乱象纷呈中增添了一抹亮色,让中华民众越来越看到了希望。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就有这样典型的一例。

    3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法轮功学员何益兴、张月芹的代理律师伸张正义,在当事人进入二审阶段时对唐山市路北公安分局提起了控告,并以法律文书形式对中院二审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致函,让这些在邪党淫威之下背弃道义协从迫害的法律界可怜虫为之一震,并使自己的当事人由被告而成为原告。

    在《对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警察违法乱纪行为的控告》中提到:路北公安分局的《抓获资料》中记载“2008年7月10日9时许,唐山市路北区公安分局警察范晓勇、刘淼在唐山市路北区西山电厂工房6楼2门602室,将法轮功顽固分子张月芹、何益兴抓获,遂将张月芹、何益兴二人传唤至路北公安分局进行询问”。经查阅有关二人的《传唤书》,却明确记载着“被传唤人的到案时间”都是“2008年7月10日10时”。那么也就是说,何益兴、张月芹在被通知到案之前已被抓捕,或者说是被抓后才得到传唤通知。

    据张月芹介绍,公安抓他们的那天上午,事先他们并没有收到过传唤通知。他们正在家里擦窗户的时候,突然看见警察架云梯、放吊绳,破窗而入,而且警察没有讲任何事由,抓起人就走。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

    如果抓获是拘传的话,那么在现有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证据显示,在张月芹、何益兴被抓获之前,两人收到了传唤通知;更无证据表明张月芹、何益兴两人“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 特别是,连办案人员都书面承认张月芹、何益兴不过是“法轮功顽固分子”,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此种种情况下,办案警察又凭什么法律依据既不填写、也不出示拘传证就将人家从家中抓获?

    办案警察擅闯民宅,非法拘禁张月芹夫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8条和第245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入侵住宅罪,应当依法受到追究。若有组织指挥者,则应同罪。

    张月芹、何益兴夫妇家中没有电脑,然而在扣押物品清单中竟出现了“电脑机箱。”办案警察既没有提取电脑机箱实物,也没有拍照。而且2008年7月11日上午,路北公安分局的两个警察竟然跟着张月芹、何益兴的大女儿去何益兴家中再去找电脑,却没有找到,这足以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上罗列的“电脑机箱”是栽赃。之所以要用“电脑机箱”栽赃,是为了证明何益兴、张月芹夫妇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其实,即使有电脑机箱,没有显示器,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况且,张月芹、何益兴夫妇,都已年过六旬,文化又低,根本就不会用电脑,更不会上网,家中也从来没有安装过网线,怎么可能利用互联网来如何呢?
    同时,扣押物品清单上还写明:“光盘七百一十一张,有内容”。2008年7月25日,办案民警范晓勇和许来生作了一个“情况说明”,声称“搜查到的光盘七百一十一张,经查看为法轮功光盘。”2008年9月7日,办案民警刘淼、陈虹将这711盘光盘销毁了。同一天,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确认了在何益兴、张月芹的住处搜查出“法轮功光盘711张”。然后,通过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按公安毁灭了的证据把何益兴、张月芹判了刑。公检法的任何办案人员都应当知道,刑诉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办案警察不但毁灭证据,而且竟敢将毁灭的证据当作事实呈给检察院,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违法犯罪。

    上述事实,足以表明办案警察构成了栽赃陷害和徇私舞弊罪。

    何益兴、张月芹夫妇的案子进入二审阶段后,辩护律师根据案情于2009年3月18日向唐山中院的承办法官陈之乔递交了《开庭申请书》,而当时陈之乔即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并于3月25日再次向律师催要辩护词。由于法官陈之乔的这一要求是无理而且违法的,所以律师专门提交了《致陈之乔法官催要辩护词的函》。函中明确指出:律师的辩护词是案件经过开庭审理,由辩方向法院发表并提交的书面意见。如今此案并未开庭,您却要求律师提交辩护词,显然缺少法律依据,也让律师难以接受。函中还提出,法官陈之乔并未向律师说明合议庭组成人员,使辩护人无法与委托人协商是否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且法官也一直未对《开庭申请书》予以答复。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官催要辩护词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容易涉嫌枉法裁判。

    作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角色,警官与法官如此的表现是令人担忧的,而民众的觉醒、正义感的复苏又是令人欣喜的。所以,我们相信,代表腐败、没落、摧残人性与道义的红色王朝即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同时人类的春天也必随着人类法制、道德、良知的回归而快步走来。

    张月琴、何益兴的主审法官是陈之乔0315-2527028

    附:唐山中级法院其他人员电话
    相关责任人及电话:电话区号--0315
    唐山市中级法院地址:唐山市建设路48号 邮编:063000
    合议庭组成人员:何亚敏、李富强、郗亚颖、翟慧环、赵亚敏
    唐山中院刑二庭人员:
    何亚敏--0315-2527024(副庭长)
    李继林--0315-2527025
    刘长军--0315-2527026
    杜建军--0315-2527028
    李铁军--0315-2527029
    徐连福--0315-2527029
    朱明祥--0315-252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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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 颖--0315-252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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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靓--0315-2527139
    牛 倩--0315-2527139


    纪检组:
    李明星--0315-2527125
    张久志--0315-2527126
    白敏华--0315-2527127
    郑国军--0315-2527127
    李建波--0315-2527128


    党委:
    杨秀洁--0315-2527130
    黄广军--0315-2527131
    卢敬泽--0315-2527131

    政治部
    张秀娟--0315-2527118
    高 勇--0315-2527176
    舒爱红--0315-2527121
    樊国清--0315-2527119
    李功芬--0315-2527083
    董红灿--0315-2527083
    王有山--0315-2527120
    朱海顺--0315-252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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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主任 苗松林 2527106 2049820 13582521306
    路北区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办公电话:2534011 、2534051 、2534065
    姓名 办电 宅电 手机
    贾英杰(队长)2534064 无 13832989898
    田晓华(教导员)2534051 2042789 13832986263
    许来生(队长) 无 无 13832982611
    张劲辉 无 2018708 13832981646
    张宝民 无 2098317 13931539594
    崔颖 2534011 无 13832983696
    于经纬 2534065 2325206 13011513323
    杜金良 无 无 13832981736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9/5/5/107066.html)

    发稿:2009年04月04日  更新:2009年04月28日 21: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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