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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琼遭绑架迫害 七旬母亲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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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温江航天工业部7111厂王洪涛、贾晓冬、刘旭、吴涛等人2008年11月25日伙同成都市温江区公安派出所、610、国安恶警吴垒、李鹏飞、李德顺、汪汝明、黄志等,在7111厂大规模地对修炼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强行抄家。法轮功学员刘昌琼仍然被非法关押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2009年1月17日家属接到通知声称已批逮捕准备判刑,但不准家属探望。刘昌琼74岁的母亲戴其珍控诉参与绑架女儿的不法人员。

    老人特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1、立即释放刘昌琼,如数赔还她被抢走的二万多元的工资卡,笔记本电脑等一切经济损失,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伤害费。

    2、追究成都市温江区7111厂王洪涛、贾晓冬、刘旭、吴涛等人涉嫌入室抢劫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追究温江区公平派出所警察多人涉嫌入室抢劫罪、非法搜查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

    老人表示,女儿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用真善忍的标准自觉自愿约束自己的思维言行做好人,没有违法犯罪。老人表示,律师讲:“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法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罚惩治。”

    老人说,刘昌琼没有做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坏事,信仰真善忍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是受《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的。可是2008年11月25日,温江7111厂职工贾晓冬,带着柳城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也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闯入刘昌琼的家中,并将刘昌琼的卧室门踹断成三截,非法抄抢了刘昌琼的家,抢走家中上万元的许多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工资卡、身份证等,其中工资卡上约有2万多元现金,而且也没有向家属开列扣押清单,同时将刘昌琼非法拘留,2009年1月11日对刘昌琼非法逮捕,这是执法犯法。刘昌琼在二零零一年三月被柳城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拘留十五天,以罚款名义诈骗钱财三千元,扣除工资一年,合计约一万五千元。显然,温江警察绑架刘昌琼是违法犯罪。

    对法轮功持续九年多的迫害,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镇压法轮功给法轮功学员与家属带来巨大的灾难,给全社会带来的灾难也是巨大的。江泽民操控媒体造谣、诬陷、抹黑法轮功,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对全社会强行洗脑,欺骗、毒害、煽动仇恨,操控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做出非法的司法解释为迫害制造所谓理由。国安、公安、国家暴力机器,完全非法的参与,高压打击,胡乱处罚,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全,百余种酷刑,现已查明有三千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其中,成都有六十多位,温江区有四位法轮功学员:余碧兴(涌泉乡人)、曹丽(涌泉镇前丰村三组)、杨崇玉(温江区地税局干部)、李阳芳(家住万春镇永和村三组)。活体摘取数万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牟暴利,就地焚尸灭迹,被国际舆论称为:“这个星球有史以来最邪恶的”。《九评共产党》还原历史,揭露中共在五十多年历次运动中,迫害死八千多万同胞,比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6500万人还多。中共对法轮功所干的一切都是违法犯罪,这也是天灭中共的必然。《九评》引发退党大潮,自2004年11月以来,全球已有5000多万人觉醒,三退保命,发人深省。

    许多律师从纯法律的层面上,论述了信仰法轮功是无罪的,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发真相资料都是受《宪法》保护的,针对法轮功的取缔、通告、定性、司法解释、《刑法》第300条所谓法律依据都是违宪违法的,法轮功学员在做好人,他们是无辜的,中国现行法律没有一条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因此,任何人无论你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或其他什么人,以任何名义参与迫害法轮功你都是在违法犯罪。王永航律师指出:自99年7•20以来,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对法轮功学员的任何处罚,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错案。因为你找不到中国任何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被破坏。对法轮功的任何处罚都是违法犯罪。

    温江区7111厂王洪涛、贾晓冬、刘旭、吴涛等人,在温江区610的指使下干了许多迫害法轮功违法犯罪的事,当时没有向刘昌琼出示任何证件,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抄走了刘昌琼的工资卡(约有现金二万多元,至今无任何手续),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构成(入室)抢劫罪。对法轮功学员的打压、转化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王洪涛等法盲,无视国家法律践踏人权,对社会已构成危害,是恐怖分子,犯罪嫌疑人。

    温江区柳城派出所警察,当时没有向刘昌琼出示任何证件,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抄走了刘昌琼的工资卡(约有现金二万多元,至今无任何手续),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构成(入室)抢劫罪。众所周知,法轮功学员是在做好人,他们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在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所谓执行公务,对刘昌琼的绑架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在九年多里,警察参与迫害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已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刘昌琼被非法绑架至今,柳城派出所警察已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八条,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提醒诸位警察、检察官、法官:610是超越公检法司人大之上的非法组织,恶贯满盈,至今都是口头传达命令,指使他人去干迫害法轮功违法犯罪的事,不留任何文字的东西,恐怕留下将来被清算的证据。千万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千万不要给610当炮灰,做替罪羊。

    发稿:2009年03月29日  更新:2009年03月30日 1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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