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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纺织女工自述遭受的迫害


    文/河北省唐山市 张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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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3月29日】我叫张秀娟,今年41岁,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西新楼235楼2单元7号,是唐山市棉纺织厂工人(现下岗)。下面是我自99年以来所遭受迫害的经过。

    1999年7月21日,我依法进京为法轮功上访,只为说一句真话,就被厂里非法关押了10多天,99年9月和2000年2月又分别被非法关押了一个多月,罚款1000多元。

    在2000年4月24日,为替法轮大法说句公道话,我再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公安人员带到唐山驻京办事处后,就在审讯室里,被唐山驻京办事处处长(不知叫什么名字)重重地打了我两个嘴巴子, 并把我们共十一个大法弟子连铐在一起,24日晚,我被送到古冶区看守所,25日在审讯室里,古冶区西新楼派出所指导员王国宏,连续打了我8、9个嘴巴子(此人现已调走), 25日下午,单位保卫科的人把我接回厂里,保卫科副科长又重重地打了我两个嘴巴子, 并用铐子把我铐在床上。2000年4月26日,由厂保卫科把我送到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在看守所里,科长王玉和指使犯人给我戴了两次大铐,有一次是手铐脚镣一起戴,五天不准吃喝。2000年9月17日,我被厂保卫科非法送到河北省第一劳教所。

    在劳教所里,恶警为了不让我们练功,把我们的手脚全部用白绷带捆住,此恶警姓杜(现已调走),恶警为了搜经文,让我们全部把衣服脱光。为了抗议他们的非法行为,我绝食11天,在2000年10月27日,被送到家(保外就医)。

    在2001年7月6日晚九点多钟,我正在走路,古冶区习家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说是,他就立即拽住我说,你是不是贴传单的,跟我到派出所去一趟,我说是走道的,上什么派出所,我不去。他就拿出电棒电我的头部,这时又过来一个男的,他们俩把我打倒在地,他们俩立即用手机打电话,不一会儿,开过来一辆车,下来有6、7个人,他们硬要让我上车,我坚决不上,他们7、8个人硬是把我抬到了派出所里。

    在古冶区习家套派出所里,副所长李保田(现已调到唐家庄派出所)打了我十几个嘴巴子,他们把我关进了铁笼子里,把蚊子药喷在了屋子里,他们把我锁上,大约过了3、4个小时后,古冶610科长刘峥又打了我两个嘴巴子,铐了我一夜。7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把我送到了古冶区看守所,在古冶区看守所里,因为我们写了法轮大法好,女恶警王磊用皮管子重重地抽打了十几分钟,右腿全部青紫,半个月以后才好转。此恶警还指使犯人柳艳(早已送监狱)打我和王秀芹(大法弟子),打得我们五天不能进食。在2001年10月15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又把我送到了河北省第一劳教所。劳教所不让睡觉,用欺骗等卑劣手段强制‘转化’。2002年4月2日我回家,回家三天后严正声明作废,重新回到正法中来。

    在2002年11月2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公安局到我家说是核实情况,让我跟他们走,我说:“我没犯法,我不去。”他们十几个人硬是从我家把我抬走,我大声喊:“法轮大法好!做好人无罪!”大家都来看看他们就是这样对待做好人的,他们把我绑架到了古冶区林西派出所,在派出所里,他们强行逼供,执法犯法,对我实行了惨无人道、失去人性的血腥迫害。唐山市公安处处长(姓刘),重重地打了我十几个嘴巴子,鼻梁骨被打成青紫色,左脸全部被打破(青紫),他们把我放在了一个死人椅上,双手用铐子铐在铁椅子上,然后用锁头锁上,他们拿来了一个手摇式电棒,把两个线拴缠在了我的两个小手指上,把我嘴里塞上一块破枕巾,然后用手摇式电棒电我,每电一次,我就要出一身汗,那声声的惨叫声震荡着这个邪恶的空间,在我最疼痛的时候,他们在一旁大笑,并且还取笑我,他们三人一组,分前半夜、后半夜,就这样,他们折磨了我一夜,我昏了过去,头发被他们踩下了很多,两个小手指被电破,手、脚全部浮肿,两天两夜没让睡觉。

    11月4日晚又把我送到古冶区林东派出所,在2002年11月6日,由厂保卫科把我送到唐山市法制学校,在转化学校里,由于不配合他们看诬蔑大法的录像,在2003年4月14日早九点多钟,王志杰、孟铁林二人强行拽我,王志杰重重地用皮鞋踹了我5、6脚,用手重重地打我的头,就这样我被他们二人强行抬到电教室,在电教室里,孟铁林又当着学校的工作人员重重地打了我两个嘴巴子,我被他们二人打得五天不能进食,精神受到极大的摧残。

    在2003年9月14日,因不配合他们转化,王志杰、张亚宁强行把我从屋里推出,在谈话室里,张亚宁重重地打了我7、8个嘴巴子,我的嘴被打了两个口子,被打流血,两天不能吃东西,他们还采取不让睡觉等手段强迫我转化。在转化学校期间,单位扣发了我十个月的下岗工资近3000元。

    现声明在转化学校所写所说的一切作废,坚定修炼,跟上正法进程,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合格的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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